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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审计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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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内控制度,一是进行内控制度健全性调查,二是进行内控制度符合性测试,三是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从中发现内控制度的强点和弱点,并分析原因。根据内部控制的强弱点,对审计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将审查重点放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上,而对强点则进行一般审查,以尽可能高效、高质量地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如果采取的是风险基础审计模式,该步骤主要是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实施实质性测试

  1.分析经济业务特点

  为了把有限的审计力量花在更有价值的审计内容上,审计人员先要对经济业务进行一般分析。

  (1)经济业务的重要性分析。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的了解,审计人员可以确定各类业务的重要程度,以便在审计中加强对重要业务的注意。

  (2)业务处理复杂程度分析。一般情况下,业务处理比较复杂的环节更容易发生错误,审计人员应该更注意对业务处理比较复杂的环节的审查。

  (3)业务发生频率分析。业务发生越频繁,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审计人员则应倍加注意。

  (4)业务处理人员素质分析。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员所经手的业务较易发生问题,这也应是审计人员审查的重点。

  2.审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收集、鉴定审计证据

  《审计法》第38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应做以下各项工作:

  (1)审查分析会计资料。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分析,包括对会计凭证、账簿和报告的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审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一是要对其外观形式进行审查,看被审单位所编制的各种财务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表页、表内项目、指标是否齐全;二是要审阅各报表之间勾稽关系;三是要审查各报表内相关数字间的勾稽关系;四是要审查报告说明,附注等。

  第二,审查分析各类账户。一是判断容易发生差错或易于弄虚作假的账户;二是审查分析各类账户记录的增减变动情况,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如果材料账户的记录长期无变动,则应考察材料是否确实存在或是否能利用;三是核实账户余额,包括总账和明细账,特别是结算类账户和跨期摊配账户。

  第三,抽查有关凭证,以确定账簿记录的真实性,以及数据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第四,复算。审计人员要对被审单位所计算的结果进行复算,以确定是否有故意歪曲计算结果的弊端或无意造成的计算差错。

  第五,询证。审计人员在审查中,发现有疑点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函询或面询的方式进行调查。询证时,审计人员不少于两人。

  (2)实物盘点与资产清查。审计人员在审查分析有关书面资料后,还应对有关盘存的账户所记录的内容进行实物盘点,以取得实物证据。如库存现金盘点、库存材料盘点、低值易耗品盘点、在产品盘点、产成品盘点、固定资产盘点等。

  如实物较多,审计人员应按可能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原则,有选择地进行重点盘点。

  审计人员实施实质性测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搜集、取证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2)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要做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

  (3)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有详细的工作记录,以便反映出审计工作的全部过程。这些记录,有些可以直接作为正式的审计工作底稿,有些则要重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明材料的汇集,在汇集证明材料时,应注明证明材料的来源。审计工作底稿是撰写审计报告的基础,是检查审计工作质量的依据,也是行使复议乃至再度审计时需要审阅的重要资料。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检查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审计组在利用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审计成果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的报告阶段

  审计的报告阶段,也叫审计的终结阶段,是审计工作的总结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编制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其主要步骤如下所述。

  (一)整理和分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就是不断搜集审计证据,整理分析证据,运用审计证据的过程。通过检查、复核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对汇集的审计证据要进行认真审查,鉴定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检查审计组是否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二)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法》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由审计组长签字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同报送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审议、出具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议、出具审计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议报告,即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审议报告后,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二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三是需要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在完成审计报告审定工作后,就要进行资料处理和审计小结工作。如全部归还借阅的资料,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将需要永久保存的资料、需要长期保存的资料、需要短期保存的资料立卷归档,移交档案部门管理;将无保存价值的资料造册登记后销毁。

  所有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进行总结,以利于工作水平不断地提高。

  四、审计听证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处理、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代理,并且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种类有:(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支;(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审计处罚种类有:(1)通报批评;(2)警告;(3)罚款;(4)没有违法所得;(5)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如果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罚:(1)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2)挪用或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4)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绝纠正错误的;(5)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6)屡查屡犯的;(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违反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或能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行为危害后果;或受他人胁迫的等,应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等,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后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举行审计听证会,应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并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审计听证会应当由审计机关指定非本案审计人员主持。主持人及书记员均由审计机关确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主持人负责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

  书记员由一至二人组成,书记员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权对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审计听证会的进行程序是: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主持人宣布案由,宣读参加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及应注意的事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双方作最后陈述;书记员将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内容应阐明:听证案由;主持人、书记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听证建议;听证主持人签章。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内容是:确有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后,归入审计档案。

  五、审计行政复议

  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所谓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

  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审计处理行为;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行为;审计机关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措施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

  对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或设立派出机构的审计机关或者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应当告知被审单位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节)社会审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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