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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盗贼类 周县尹捕诛群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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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得惠琛、家利等,潜谋不轨,素蓄祸心。迹若蚊虫,谩刺帷中之血;毒生蜂虿,多藏犯上之奸。本官有父母之尊亲,名分甚大;守令承天朝之爵禄,体统常尊。乃聚众而倡谋,屡将加枕;仍朋奸而作慝,鱼且困龙。历杀长官,稔积弥天之恶;驾言鬼魅,累逃弑主之诛。使长吏死他乡草莽;理埋凉之朽骨;而宦金入伊私橐囊,享膏腴之余赀。怙终不革前非,贼上仍行故智。挟持利刃,穿左穿右而寻刺长官;误入空房,点朱点墨而恶昭实迹。惟案邓景山之死,则怿卒难逃;欲惩宛母寡之凶,其悬头勿缓。据部民谋本官之律,已伤者绞,已杀者诛;按群奸肆谋杀之多,首徒应斩,财产籍没。未敢擅便,伏候公裁。”
     
       以此申闻两院。两院俱嘉其有能,依拟缴下,将惠琛等决不待时,财产皆籍没入官,其妻子皆流于远地。县境肃清,无不慑服。连任九年,升为通判。  按:惠等为奸,托言鬼魅。前官惟信鬼能为祟,益用惠等守衙,则为奸益易,故遭其毒手而不免也。周尹之明,独知鬼不能杀人,而杀人者必贼,故深提防之,而遂尽歼群奸。虽出身异途,而明乃过儒流,良可尚也。故曰:“儒者莫要于穷理,理明则奸邪不能欺,神鬼不能惑。”诚然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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