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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创造进化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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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无论是肯定或否定获得形质遗传的人,在某一点上,意见也一致。这就是某种影响,如酒精的影响,不仅对该生物会发生作用,对该生物所保有的生殖质也会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毒害的遗传显然可见。其实,生殖质和躯体都接受同一原因的作用,例如父母的躯体会影响其生殖质。尽管如此,像那些肯定获得形质会遗传的人一样,我们不妨先假定躯体会影响生殖质。最自然的假设是,事物的经过无论在前后哪种场合都没有差异,而且躯体影响的直接结果可假定为生殖质的全面变质。如果这样,子孙的变化与父母的变化相同,就成了例外,而且是偶然的。情形一如酒精中毒的遗传。因为酒精中毒的遗传当然会从父亲传给孩子,但每一个孩子呈现毒害的形式并不相同,而且任何一个孩子显现的毒害,都与父亲不同。现将生殖质突然发生的变化称为c。C本来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易言之,既显示获得某种物质,又显示丧失此物质。结果不会严密地重现原因。躯体某部分所发生的某种变化即使引起生殖质变化,也不会在形成中的新有机体的同一部分引起同样变化,除非新有机体的其它新生部分对c具有一种免疫性。这时,只有新有机体的同一部分在形成时受新的影响左右,才会发生变化一即使是这部分,其变化的方向亦与双亲有机体对应部分的变化完全不同。
     
       因此,我们提议划分脱逸遗传与形质遗传为二。一个个体获得新形质之后,即借此脱逸自己以前的形态,也脱逸个体所内含的胚胎或半胚胎发展后重现的形态。这种变化如果不能产生出使生殖质变化的物质,或者不能引起营养作用的全面性变化,以剥夺生殖质的特有因素,就不会把任何结果带给个体的子孙。最常见的显然就是这些。反之,如果这种变化会带来一些影响,那就可能会以生殖质所发生的化学变化为媒介,由于此一化学变化,原先的变化可能会在其后从胚胎发胀出来的有机体中重生,但这是例外。产生不同结果的机会也许更多。在后者的情况下,所生的有机体可能会跟母体一样从正常型脱逸;但其脱逸方式却不同。子体所承继的是脱逸,而非形质。因此,一般而言,个体习得的习惯在其子孙中恐不会引起任何反响。即使有反响,子孙中突发的变化也不会显示与原初变化极其鲜明易见的类似性。至少,我们认为最真实的就是上述的假设。在反证展现以前,除非进行某杰出生物学家所要求的决定性实验,我们实在须要现有的观察成果。即使尽可能迎合获得形质遗传说,认为获得形质并非天生形质之较迟发展者,各类事实仍然告诉我们,获得形质的遗传是例外,并非通则,如何能认为眼此一器官系因获得形质的遗传而发展呢?假定极大数目的变异均朝同一方向进展,而且从纤毛虫类之眼到软件动物或脊椎动物之眼。这些变异还须累积时,即使每一个体的奋勉能够分别产生出每一变异,我们所考察的获得形质之遗传如何解决定这种变异,确实也是一个疑问。总之,新拉马克主义和其它类型的进化论一样,仍然解决不了问题。
     
       讨论的成果
     
       我们已检讨各种类型的进化论,知道每一学说都遇到同样难以逾越的问题,但我们决不能因此就把这些学说全部扬弃。相反的,这些学说都有其事实依据,且各有其为真的一面,同时也分别展示了进化过程的某些观点。如果要称某一学说是科学的,亦即对细节的研究有一明确方向,就须固执于一种特定观点。可是,这些学说对实体只有部分的展望,所以实体必须超越这些学说。实体才是哲学固有的对象。哲学完全不以实用为标的,故不受科学的精密性所限。因此,我们要简单指出,三种现代主要进化学说对解决问题,各有何积极贡献?有何疏漏之处?对进化过程,即使只有模糊概念,但是为了获得更涵盖性的观念,以我们立场而言,应该使这三重努力收敛于哪一点上?
     
       新达尔文派说,变异的本质因是个体所拥有的胚胎含有种种变异,并非源于个体在生活过程中行走的步履。这点大抵正确。我们所以无法遵从此派学说,是因为他们认为胚胎所含的种种变异完全是偶然的、个体的。我们总觉得,这些变异是一个冲动经由个体从胚胎至胚胎发展而来的,因此不是单纯的偶然,而且在同一种属的所有成员、至少在其中的某些成员中,常以同样形式同时出现。这种现象极可能存在。此外,突变说在这一点上早已修正了达尔文学说。据突变说去,一定的瞬间经过漫长时期后,便会来临,这时整个种属全呈现出欲变倾向。以此观之,欲变倾向并不是偶然。诚如德·福利斯所言,如果种属的成员不同,突变的方向亦有别,则变化本身是偶然的。但我们必须先看看,这学说在植物的其它许多种属中是否获得确认(德·福利斯仅就鲵鱼验证);进而,如后文所解释,偶然的角色在植物变异中,较在动物变异中为大,因为在植物界,功能并不如此密切依存于形态。总之,新达尔文派认为突变的周期有一定,从而突变的方向至少在动物中也有一定,但其程度则如后文所示。
     
       至此,我们势必回到艾摩所主张的假设。据他说,各种形质的变异有其定向,代代相继。这假设若在艾摩自己设定的范围内,是可以承认的。有机世界的进化以整体而言,当然不会预先决定。我们的主张刚好跟艾摩的相反,认为在有机世界中,生命的自发性已出现于各类形态的不断创造中。可是,这种非决定性并不是完全的,有些部分仍然会被决定。例如,眼睛之类器官即因定向的不断变异而形成。其实,要解释历史全然不同的种属间眼睛的类似性,除此而外,别无其它方法。艾摩认为只有物理原因和化学原因结合为一,才会有确实的结果出现,至此,我们遂与艾摩分途。我们以眼睛此一确例证明:若其中有“定向进化”,则须加入心理原因。
     
       新拉马克派某些人士所依据的就是心理性原因。依我们所见,新拉马克主义最巩固的论点即在这一点上。然而,如果这原因只是个体在意识上的奋勉(努力),那就只有在相当有限的状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这原因只适用于动物,不会介入植物界。即使在动物里也只有直接间接受意志影响者才会发挥作用。即使发挥作用,也无法知道这原因如何造成日益复杂的显著变化。要了解这点,就须获得形质有规则地遗传下去,并且逐次累积起来。可是,这种方式的遗传与其说是通则,不如说是例外。定向的遗传变化若累积、组织化,形成一个日益复杂的器官,则此变化定与某种奋勉有关。此一奋勉较个体之奋勉深厚,亦独立于环境;且为同种的大多数个体所共有,不仅内含于个体的基质,更内蕴于个体所保有的胚胎中。因而,此一奋勉才会确确实实传诸后世。
     
       生命的跃动
     
       兜了一大圈之后,我们回到了出发点的观念一生命的根源性跃动。生命的根源性跃动系以成为形体的有机体为媒介,从一个世代的胚胎传于下一个世代的胚胎,代代相传。
     
       成为形体的有机体变成连接胚胎与胚胎的环节。这种跃动分为不同的进化系统传续下去,这才是变异的根本原因;至少是有序相传、累积、创出新种的变异基因。一般而言,若干种属从共同的根干出发,开始分歧后,越进化,分歧越显著。不过,如果我们承认共同跃动此一假设,这些种属在某一特定点上就得同样进化,而且必须同样进化。我们必须就先前所选的事例——软件动物与脊椎动物之眼——更明确地展示此一现象。借此也许可以使“根源性跃动”此一观念更为清晰。
     
       如眼睛之类的器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结构的复杂,二是功能的纯一。眼睛是由巩膜、角膜、网膜、水晶体等不同部分构成。这些部分又可无限细分下去。仅以网膜而言,其中即有三层神经因素一多极性细胞,两极性细胞,视觉细胞一重迭含蕴为一体,而且每一层都有独自的个性,形成极其复杂的有机体。但这只是网膜细微结构的简图。因此,眼睛此一机器是由极其复杂的无数机器组成。尽管如此,视觉依然是一个单纯的现象。张开眼,视觉就活动。功能虽如此单纯,但自然在组构这无限复杂的机器时,若稍有差错,视觉即不能发挥作用。器官的复杂与功能的纯一,这种对比常使我们的心灵迷惑不已。
     
       机械论展示出此一机器在外在环境影响下逐渐构成的情形。外在环境的影响有时直接向组织发挥作用,有时选取适者。这学说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对各部分细节即使有若干妥贴之处,却不能显明各部分之间的相关性。
     
       目的就此焉出现。这学说指出,各部分都根据预立的计划,向某目标集聚。以此而言,这学说是将自然的运作比做工匠的劳动。工匠为了实现某种观念,或模仿某种原型,才集聚部分,以进行工作。因此,机械论非难目的论的拟人化性格,亦有其道理在。但权械论却没发觉自己也使用了同一方法,只弃绝其手脚而已。机械论确已扫除追求的目的与理想的原型;但也认为自然与工匠一样,借集聚部分以进行工作。然而,单以胚胎的发育为例,机械论就可看出生命的活动与此迥然而异。生命并非靠各种因素的结合与累积而发展,却是借其分离和分裂而活动。
     
       因此,机械论和目的论的观点都必须超越。两者其实只是人类精神观察人类工作时所导出的观点。然而,当由何种方向超越它们?如前所述,分析某器官的结构时,分解复分解,可至于无限;其功能却纯一无二。器官的无限复杂与功能的极端单纯,这种对比一定可以开启我们的蒙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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