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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玛丽·罗杰疑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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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一想到法医的验尸报告,就不得不重新产生这样的怀疑,我只须说,巴黎所有著名的解剖学都嘲笑该法医验尸报告中关于流氓数目的推论,认为这一推论毫无根据。这并不是因为此事不可以这样推论,而是因为,如果这样推论是毫无根据的,那么就没有充分理由做另一种推论了吗?”

  “咱们现在再来想想文中所说的矮树枝条折断‘肯定是搏斗所致’。我倒要问一问这种混乱的现场应该表明的是什么?表明有一伙流氓。但是其实不是也“表明”并没有一伙流氓吗?一方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姑娘,另一方是所谓‘一伙流氓’,力量对比如此悬殊,怎么可能发生一场如此激烈的搏斗。竟然把现场到处都弄得一塌糊涂?两条大汉只需抓住她的胳膊,一切就都办成了。姑娘从也得从,不从也得从。我的这番论断并不是否定这个密林是犯罪现场,而是否定这个密林是一伙人作案的犯罪现场。如果作案的只有一个人,那么留下这种激烈搏斗的痕迹倒是有可能的。”

  “再有,刚才我已提到现场那些物品的可疑性。罪犯竟然会这么傻,把这些证据留在林子里,等着被人发现。这一事实本身就特别值得怀疑。罪犯偶然把这些证据留在那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罪犯想到了要转移尸体,其实尸体经过一段时间的腐烂就会特征消失。而罪犯却把比尸体更能说明问题的证据大大方方地留在现场——我是指绣有死者姓名的手帕。如果说这是一种偶然,那么凶手就绝不会是一伙歹徒了。可以想象,这种偶然性只会发生在单个人的身上。咱们来看一看:某人杀了玛丽,林子中只有他和死尸,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尸体令他心惊肉跳,他的一时之气已经消退,头脑冷静下来,恐惧之情自然也油然而生。作案者人多的时候,会互相鼓劲儿,一个个贼胆包天,而凶犯单枪匹马时,就不那么有信心了。他单独守着一具尸体,会浑身发抖,不知所措。然而,尸体无论如何也是要打发掉的。他把尸体背到河边,却把其他犯罪证据留了下来,因为一下子把东西都弄走不仅是困难的,而且是不可能的。再说处理完尸体后回头再拿这些东西也很容易。然而,他费尽力气往河边弄尸体的路上,心里的恐惧也在不断地增加。他总是听见有声响,有十几次,他以为有人在跟着他。甚至市区的灯光都使他疑神疑鬼。他一路上心惊肉跳,走走停停,终于赶到了河边,也许是借助一条小船,处理掉了这具可怕的尸体。此时此刻,想到那冤冤相报的凶兆,即使给凶手再大的甜头,他也不肯重走这条恐惧之路,重温那令人心寒的一切了。他绝不再回去,他只有一个念头:逃之夭夭。他掉转过身,逃离这可怕的灌木丛,生怕报复会降临在自己头上。”

  “如果凶手是一伙流氓呢?他们人多势众,贼胆包天,况且这种家伙本来一个个就都胆子不小。他们人多,所以不会像单个儿的作案者那样,吓得魂不守舍。如果说一两个人或三个人,还有可能发生疏忽的话,那么四个人就绝对不可能疏忽了。他们绝不会把任何证据留在身后,因为他们人手够,一下子就可以把证据全转移走。没必要再回来一趟。”

  “现在再来看看尸体外衣的情况,‘外衣上有一道30多公分宽的口子,从臀部往上撕到腰间,不过没有撕断。这条布在腰间绕了三圈,在背后打了个扣结,系住。’这样做显然是想弄出一个提手,好拎尸体。但是请问,在几个人的情况下才会想到使用这样的运尸法?如果有三四个人的话,有抓胳膊有抓腿的,尸体的四肢正好派上用场,抬起来方便之极。这种打扣法是供一个人来搬运的。这不由使人想起警察局的那番描述:‘在密林与河流之间,还发现一处被弄倒的篱笆,根据地面的状况可以看出,有人拖着重物打此经过。’如果凶手是一伙人,他们何必为了拖一具尸体而把篱笆弄倒?他们完全可以毫不费力地把尸体抬过篱笆去!况且,他们又何必非将尸体拖着走,留下那么一长串拖痕呢?”

  “在此咱们必须回顾一下《商报》上的一番话,这话刚才我已经读过一次。该报说:‘凶手将这个可怜姑娘的裙子撕下70公分长、30公分宽的一条,绑到了她的下巴底下,绕到脑袋后面,凶手这样做可能是为了防止地喊叫。由此看来,凶手没有带手帕的。’”

  “我刚才说过,十足的下流痞子也总是带手帕的。不过,我现在想谈的并不是流氓们带不带手帕的问题。既然已在林子里找到了一块玛丽的手帕,这足以说明事实并非象《商报》所言那样,没有手帕。凶手使用布条,而不使用好用得多的手帕,这也足以说明凶手的目的并不在于‘防止她喊。’。然而警方证词中却说那条麻纱布是‘松松地绕在她的脖子上,打着一个死结’。这句话虽然相当含糊,但却与《商报》所言大有出入。这条布尽管是麻纱质地,但是有30公分宽,叠在一起或搓在一起,也足以成为一条结实的带子。发现尸体时,这条布就是这样搓成一条带子的。我的推论是这样的:这个单个儿作案的凶手把带子系在尸体的腰上,把尸体提了一段距离——也许是从密林中往河边提,也许是从别处。他觉得尸体太重了,这么提不是个办法,于是改为拖拽。证据也已显示,尸体是被拖着走的。要想拖着走,就得在尸体的头上或脚上系上一根绳索之类的东西。而把绳子系在脖子上最好不过,这样一来头可以防止绳索滑脱。于是凶手就一下子想到了尸体腰间的那条布带子。凶手本来是会用这条现成的带子的,可是这条带子在尸体上绕了好几遭,还打了个死结,况且它又是从外衣上撕下来的。凶手一想,从衬裙上另撕一条也很容易。他就这样撕了一条,绑在死者的脖子上,这样把尸体一路拖到河边。凶手之所以使用这条得来费事而又不甚合用的带子,只能说明当时已经没有手帕了,换句话说,这时他已经把尸体弄出密林了(如果密林果真是现场的话),他当时处在密林与塞纳河之间的路上。”

  “可德吕克太太的证词却是怎么说的呢,‘一群流氓……大吃大喝,吵吵闹闹,吃完了一抹嘴,连钱都不付就顺着青年男女走的那条路走去,直到快天黑才回来,匆匆地过河离去。’”

  “这所谓的‘匆匆’,可能是德昌克太太所认为的匆匆,因为她在痛惜那些白白葬送掉的点心和啤酒,希望至少得到一点补偿。否则的话,既然快天黑了,匆匆便是理所当然,她何必还要强调‘匆匆’二字呢?即使是一群流氓,暮色将至,要乘一条小船过河,当然也是赶早不赶晚,行色匆匆,这是不足为怪的。”

  “我说‘暮色将至’,是指夜晚尚未到来。正是因为‘快天黑了’,这伙流氓的匆匆行色才在德吕克太太那清醒的眼睛中显得格外刺目。但是据说当天晚上德吕克太太和她大儿子‘听到附近有女人的尖叫声’,德吕克太太是怎样形容她听到尖叫声的时间的呢?她说的是‘天刚刚黑下来’。但是‘刚刚黑下来’,是说当时已‘黑’;而‘快天黑了’则是说天仍然‘亮’着。由此可见,德吕克太太听见尖叫声肯定是在这伙流氓离开劳尔郊区之后。然而尽管许多证词中也都无一例外地表达了我所说的这层关系,但却没有一家报纸,没有一个只知道执行主子命令的警察注意到这一情况。”

  “我再为‘凶手并非一伙流氓’补充最后一个论据,这个论据在我看来也是最有份量的一个,警方既然已经公布了检举者重赏、自首者特赦的政策,那么这伙全是由下流痞子组成的流氓团伙,其中就应该有人站出来出卖自己的同谋犯。流氓团伙中的每一个成员,也许并不贪图赏金,也许也并不急于逃命,但却惟恐自己被别人出卖。于是为了避免自己遭人出卖,就先下手为强。赶紧出卖别人。然而,始终没有人站出来泄密,这本身就足以证明,它确实是个秘密。这就是说,世上只有一个人或两个人知道凶杀案的真相。除此之外,只有老天爷心里明白。”

  “现在咱们把这番冗长的分析归纳下。咱们分析的结果是凶杀案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凶杀案发生在德吕克太太的小酒馆,另一种可能性是凶杀案发生在劳尔荒郊的密林里。而凶手则是死者的情人,或者至少是一个暗中与死者关系暖昧的人。此人皮肤黝黑,这种肤色,再加上死者背后的‘扣结’和帽带上的‘水手结’,说明凶手是一个海员。死者是个风流美女,但却不轻浮,此人能与死者交上朋友,足见他不是一名普通的水手。各家报社收到的那些情词恳切的读者来信,也都说明了这一点。单从《信使报》报道的第一次私奔来看,咱们很容易产生一种想法:这个海员就是那个最初引诱不幸姑娘的‘海军军官’。”

  “而这一点恰恰又使人不禁想起,黑皮肤的此君已经好长时间不露面了。我要在这里插上一句,说说此君的皮肤,他的皮肤不是普通的黝黑,而是黑得足以使瓦朗斯和德吕克太太过目不忘,把这肤色在记忆中留作唯一的特征。可此君为什么不露面了呢?莫非他也被流氓团伙杀害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现场只留下了姑娘的痕迹?如果现场发生两起凶杀,这总应该通过蛛丝马迹看得出来。再说,他的尸体在哪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凶手是会用同样的方法处置同案中的两具尸体的。但是也许有人会说,此君还活着,只是因为怕担当杀人嫌疑,不敢露面。他现在的确可能这样考虑问题,因为证词上说,有人见到他与玛丽在一起。不过这并不能说明就是他杀害玛丽。一个无辜的人对这种事首先想到的应是说明事情的真相,并且协助警方辨识凶手,这是上策中的上策。有人看见他与姑娘在一起,他俩又一道乘敞篷渡船过河,即使是傻瓜也会明白,检举凶手才是开脱自己的最佳方法。只能这样假设,或者他在那个出事的星期天晚上不可能是清白无辜的,或者无法证明自己对谋杀案一无所知。他现在还不出面指控凶手,我只能做此假设了。”

  “咱们用什么方法来探明真相呢?随着一步步的分析,就会发现方法会越来越成功,越来越具体。咱们来查查第一次私奔的细节,查查‘海军军官’的全部历史、他目前的状况以及案发时他究竟在哪里。咱们再来仔细地比较一下每一封投寄给《晚报》、旨在说明凶手是一伙人的读者来信。然后,再按文风和笔体,同那些早些时候投寄给《晨报》的、旨在诬陷曼纳斯的揭发信进行一番比较。比对完以后,咱们再用两家报纸收到的信件与那位海军军官所写信件的笔体进行比较。咱们还要再盘问盘问德吕克太太和她儿子,盘问盘问公共马车夫瓦朗斯,进一步弄清那个‘皮肤黝黑’的人的长相和举止。只要会问,问得有技巧,肯定会问出一些被盘问者本人都没意识到的有用的东西。接下去咱们就要去问问6月23日星期一早上拾到那条小船的驳船船夫。这条‘没有舵的’小船是在发现尸体之前拾到的,有人没向驳船办事处打招呼,就把它取走了。只要咱们仔细寻查,锲而不舍,就准可以找到这条小船,因为不仅那个拾到船的驳船船夫能把它认出来,而且船舵现在驳船办事处。一个问心无愧的人,不会连问都不问一声,连船舵也不要了,径直把自己的船给取走。在此我要插入个问题,驳船办事处并没登广告招领失船。船是悄悄地拖到办事处,又悄悄地被人取走了。但是船主也好,船夫也好,既然没有广告,他怎么会星期二一大早就知道船被谁检去了呢?除非这人与航运业或海军有关,知道船舶方面的一切小小的动态。

  “对于那个单独作案的凶手把尸体拖往河边嘛,刚才我已经说过他很可能有一条船。现在咱们应该这样认为:玛丽·罗杰是从船上扔下去的。实际情况应该如此。凶手绝不会将尸体扔在岸边的浅水中一走了事。死者背部和肩部的伤痕是船底硌的。尸体上未系重物也证实了这一点。如果凶手在岸边抛尸,肯定会在尸体上系上重物。咱们现在只能推测凶手划船离岸时一时疏忽,忘记带重物了。他投尸入水时,当然发现了这一疏忽,但是这时已没有别的法子,手边确实没东西。即使不系重物日后会有很多风险,但也总比返回那倒霉的岸边强。凶手抛下尸体后,就匆匆赶回市区,找了一个僻静的码头,一跃上岸。但是小船呢,他为什么不把它系住?他准是太着急了,来不及系船。再说,他觉得把船拴在码头上,这无异于留下了一份于己不利的证据。他本能地希望,把一切与这桩凶杀有关的东西都扔得越远越好。他不但要逃离码头,而且也不许这条船留在这里。他当然希望它远远地漂走,随波逐流。但第二天早上,这个倒霉蛋惊恐地得知小船已被人拾到,并被拖到了一个他每天都要去的地方——也许是出于工作需要每天都必须去的地方。到了夜里,他把小船偷走,但没胆量去把舵一起找来。现在这条无舵的小船在哪儿呢,这是咱们首先要查明的事情。只要找到了它,胜利就为期不远了。这条小船将会以惊人的速度把咱们引向那个星期天午夜划过它的人。这样一来,证据一环套一环,凶手就无从藏身了。”

  我听到这里,不禁拍案叫绝,催促杜宾立即行动。杜宾笑了,他道:“下面的一切,该我们那位可爱的警察局长行动了。”好巧,这时局长大人刚好造访,我于是迫不及待地让他去查。他相当困惑,又半信半疑的,但还是勉强按“船——驾驶人——海军军官——军官那天的行为”这条线索查了。这里不想以繁琐的取证细节劳累读者诸君,只想指出一点,结果与杜宾的推论丝毫不爽。凶手就是那个海军军官,而杜宾也因此得到局长之前许诺下的虽然极不情愿给但还是给了的酬金。

  因此,自杜宾办案之后,我打心眼儿里不相信什么超自然的力量。我把一切都说成巧合,因为我所讲的这个故事就是说明了这样一点。我所使用的“偶然性规律”表明推断事实真相时,如果只见树木不见树林,过分注重细节,那么就会推出一连串的错误。反之,如果只见森林而不见树木更令失之谬误,百思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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