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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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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节
     
     
     
     

牛女士一听我这么自信,当然愿意委托,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我就着手申请仲裁,而老苏那面也同时接受了70个女工的委托,整理证据,准备起诉到人民法院了。
     
     
     
     

我的案子先开庭,在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对方商场委托了两个律师,我们也都认识,其中一个是大学的法学教授,姓朱,朱律师踌躇满志,认为我这个仲裁完全是浪费资源,根本不可能获得胜利的案子竟然还代理,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我当然明白他话中的讽刺,但是我不着急,我准备用事实给他一个教训。
     
     
     
     

仲裁员是年轻小伙子,很谦逊,首先组织双方举证,商场拿出当初他们给牛女士做的笔录,上面明确无误地承认自己确实私自卖货,并且收取了相应的现金。
     
     
     
     

我对这个事实予以承认,为此牛女士也专门咨询了其他律师,那些律师都是采取否认的态度,准备把违反纪律的事实推翻,然后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劳资纠纷。
     
     
     
     

我不认可这种代理方式,商场不是个体户,张嘴就让人滚蛋,他有他们自认为完备的管理手段,不可能连材料都不准备,就贸然把正式职工开除,所以否认基本事实的办法很愚蠢,就跟犯罪分子在公安机关做完笔录,然后开庭的时候说遭到刑讯逼供一样你的主张能被司法部门轻易认定吗?
     
     
     
     

我研究了这个案子,看了商场的处理意见书,也仔细研究了商场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我认为从程序上否决商场的行为,比胡说八道耍无赖不承认基本客观事实要有可能得多。
     
     
     
     

我代理意见是这样的: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商场的内部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否违背国家立法本意,超越扩大使用了法律赋予企业的有关权利。
     
     
     
     

“很显然,商场内部规定明显不适当,显失公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其单位规章制度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制度,但是其制裁的标准远远重于国家的规定。商场开除牛女士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这里问题的重点就是牛女士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确实严重,那么被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不是严重损害,那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或者说不适当的。
     
     
     
     

“依照有关规定,所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根本不包括私自卖其他商品这种小违纪行为。商场的内部规定的惩罚范围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界限,也就是说国家不允许如此苛政的存在,牛女士这种行为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可以予以警告,甚至必要的罚款,但是商场发现之后就直接解除全民所有制的劳动关系,是不是过分了一些?如果商场通过所谓的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这样一个规定迟到一次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一个有着几十年工龄马上就要退休的全民职工因此就将失去工作,成为无业游民,我们难道也认为这样的内部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吗?因此我认为这个内部制度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社会伦理,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当予以支持维护。
     
     
     
     

“牛女士确实私自卖鞋,确实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但是经过商场经理的批评,已经改正了,将鞋收了起来,不再继续出售,这可以说就是批评警告,已经起到了治病救人的效果,但是商场之后又追加了处罚予以开除,这就和法律规定立法本意相违背了。
     
     
     
     

“另外一个焦点就是商场擅自解除牛女士劳动关系的具体程序经过代理律师综合分析,确定是完全违法的。
     
     
     
     

“《企业职工奖励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这一点商场根本就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也就是说商场开除牛女士的行为程序上违法,程序违法,该处罚决定就是无效的。
     
     
     
     

“而商场提供的工会委员会的决议,这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希望法院重视这个问题,程序违法,那么经过这种违法程序衍生出来的决议就不应当受到保护。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一点的是,牛女士是个已经参加工作20多年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是临时雇佣的人员,而且该职工现在是单身母亲,需要供养一个正在接受教育的女儿,仅仅因为卖了几双鞋,就把正式工作整丢了?商场的行为是不是太苛政了,要知道苛政猛于虎啊!
     
     
     
     

“希望法院认真审理本案,现在社会提倡和谐,但是商场的行为明显就是激化社会矛盾,把活人往死路上推。这是坚决不应该获得提倡的。”
     
     
     
     

对方律师反驳道:“现在是市场经济,一切要按照市场需要来做,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的企业不可能在现代化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牛女士违反商场规定是事实,该规定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企业自主管理的法定权利,至于是全民制还是临时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作没有贵贱高低之分。至于程序我们认为对方律师提供的那些老掉牙的法律规定根本不适用我们这些有限责任公司。”

我一听马上站起来反驳:“商场前身就是国有性质的,当然适用这些老掉牙的规定,而且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宣布这些规定废止所以即使掉牙,你们也必须尊重它的牙口。”
     
     
     
     

庭审结束之后没多久,仲裁结果下来了,因为程序违法,撤消商场的处理决定,商场当然不服气,因此起诉到法院,最后经过法院疏导,商场撤回了上诉,因为不可能为这个小决议,组织职工选举代表开大会,所以牛女士得以继续回去上班,但是牛女士的3000元律师费没有及时缴纳上来,她告诉我等老苏那个案件彻底赢了之后,其才有钱支付剩余律师费。
     
     
     
     

我当然明白这是托词,但是一想3000元也不是很多,等等就等等吧。
     
     
     
     

但是这个时候,老苏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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